黑龙江省鹤岗市唐某擅自设置、使用手机信影响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正常运行案
2024年4月,黑龙江省鹤岗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当地移动分公司干扰投诉,反映某小区附近基站出现有害干扰,干扰时段为每日晚11:30至次日早4:00,严重影响周边用户正常通信。为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不受影响,鹤岗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力量,连夜前往现场开展调查执法工作。
次日凌晨1时,执法人员通过监测定位和排查分析,迅速锁定干扰源位置。因涉及入户排查,鹤岗无线电管理机构迅速启动联络机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入户办案,最终通过入户排查和现场测试,确定涉案设备为住户唐某擅自设置的信。经测试,确认该设备具备无线MHz等移动通信频段具有较强的干扰,并现场取证。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法规宣贯,当事人当场自行拆除涉案设备并表示积极配合调查,经移动公司二次确认有害干扰消除。
经查,当事人唐某为防止其子女在夜间使用手机影响正常生活作息,擅自安装涉案设备实施信号屏蔽,对周边通信服务造成有害干扰,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犯,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拆除涉案设备、认错态度诚恳,确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根据《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鹤岗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4年4月25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唐某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4月26日,调查终结,经研究决定,拟作出没收违法无线台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5月8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鹤岗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及《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无线台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部门密切配合,快速排除有害干扰。鹤岗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接到干扰投诉后,以消除有害干扰为首要任务,面对小区居民楼住户多,电磁环境复杂等情况,连夜迅速锁定干扰源。需要入户排查时,第一时间启动联络机制,公安机关迅速响应,双方联合入户调查,共同消除有害干扰,及时恢复无线电通信。
取证准确、执法规范,确保案件查处有据。执法人员为确保干扰源定位准确,通过电磁环境分析、区域信号排查、开关机试验及现场测试等方式明确涉案设备与干扰信号间的关联,确保证据链完整。确凿的证据为案件查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事人在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后,主动拆除设备并接受了行政处罚,确保了周边用户的正当权益。
查处过程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法规宣导,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将单纯的执法过程转变成普法释法,让执法工作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