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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02-05 07:06:43

  

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负责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依据国家和省市行政审批相关方针政策,负责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林业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负责我局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扎口系统营商环境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依法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依法行政;承担信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执法系统人员的培训;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法治政府创建;行政权利事项清单梳理及维护。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林业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工作、成果应用;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监管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指导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八)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工矿废弃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扎口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九)地质矿产监管科。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重要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矿业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要项目;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数字沛县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天地图·沛县建设、智慧沛县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

  (十一)执法监督科。对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然资源、林业等领域违法案件进行处罚、移送、执行和归档;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双随机一公开。

  (十二)规划建设管理科。负责组织或指导全县范围内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项目选址、规划条件拟订及出具用地红线图工作;负责市政管线、通信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电子成果信息上传、利用工作;负责统筹城建重点工程、重大产业项目和为民办实事工作的推进落实。

  (十三)耕地保护科。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地方开展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耕地质量的评定、监测工作;负责对开发整治后的新增耕地保护管理;负责全县范围内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

  (十四)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机构。负责做好开发区政策宣传、规划管理、批后监管、低效存量土地盘活、土地出让前期工作、土地调查及登记发证,以及已下发审批权限的相关审批事项,完成开发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十五)所有者权益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出让政策;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十六)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概念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承担报省、市、县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修改工作;负责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十七)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林业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农转用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制定、专项规划编制等管理工作;负责扎口城建重点工程、重大产业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涉海产业等相关工作。

  (十八)综合科技科。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要问题调查研究、形势分析;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归口管理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节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工作;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管理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九)城区科。组织开展中心城区范围内规划相关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项目规划公示及管理工作。

  (二十 )乡村振兴科。负责各镇(街道、场)、独立矿区范围内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工作;负责范围内项目规划公示及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改善农民集中住房工作;负责指导乡村振兴方面其他工作。

  (二十一)机关党委。牵头负责全系统党务及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和推进机关、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党的建设工作;宣传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局党组各项决策、决定在全系统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抓好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系统人员的思想动态;加强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支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日常党务工作,负责党员年报、党员发展、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费收缴等工作。

  (二十二)党风政风督查办公室。承担本系统党风政风、重点业务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对系统内党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对系统内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建议。协助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系统内党员违反党纪党规案件及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三)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全局日常办公信息化工作,负责承担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平台及自然资源业务系统建设更新与维护;负责自然资源系统网络安全及设备管理和维护;负责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和维护。

  (二十四)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规委会制度的起草工作;负责专家委员会及其县规委会的会议组织及意见、纪要的落实工作;负责方案成果档案整理及移交工作。

  (二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承担全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分析和预测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问题清单;指导督促系统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落实等工作。

  (二十七)大数据创新中心。贯彻落实部、省、市关于大数据应用创新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拟定全系统大数据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系统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平台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全系统大数据应用技术推广、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及大数据采集、管理、开发、共享等工作;配合拟定数据采集、存储、管理、开放、应用等标准规范。指导大数据应用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大数据应用发展进步;协调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相关事项,推进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开展大数据应用创新对外合作与交流。

  工会。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的工会组织体系建设和工会工作的开展;负责上级妇女工会组织和局党组交办的工作;负责上级部门安排的扶贫工作。

  妇委会。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妇委会组织体系建设和妇女工作的开展;负责上级妇女组织和机关党委交办的工作。

  团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共青团组织体系建设和共青团工作的开展;负责上级团组织和党组织交办的工作。